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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
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
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違法人員鐘某
于今年4月份
使用其名下的銀行卡
為電信網絡詐騙人員實現資金轉移
涉詐資金1400余元
鐘某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
違反《反電信網絡詐騙法》
已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出售、出租銀行卡和電話卡
將會受到什么樣的處罰呢
出售、出租個人名下銀行卡、銀行卡內進出資金涉及電信網絡詐騙的,公安機關會以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銀行卡開戶人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并對其實施懲戒,五年內不能新開銀行卡,不能辦理非銀行柜臺業務,不能使用手機銀行、網上銀行、微信、支付寶等移動支付業務;
出租、出售個人名下電話卡,涉及電信網絡詐騙的,公安機關會對電話卡開戶人實施懲戒,五年內不能新開電話卡,每個運營商只保留一個號碼,出租、出售電話卡達到一定數量,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會以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銀行卡開戶人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販賣“兩卡”不僅會受到嚴厲的懲戒
《刑法》第287條,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作出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綜合編輯:上高公安
◆綜合編輯:上高熱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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